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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帝景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莛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