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鶯馨
張毓凌
○○○
○○○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
法定代理人 李戍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現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