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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  原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視同再審原
告          楊勝輝  
再審  被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