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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 原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視同再審原
告 楊勝輝
再審 被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