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士勝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田敬太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兩造有和(調)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