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林元鵬
訴訟代理人 張稚煇
複 代理 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上訴人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陳報民事答辯㈠狀第5頁所載更被證1,上訴人亦應於10日內陳報對此數量計算之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