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彭冠儒律師
沈靖家律師
再 審被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因再審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