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簡郁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下稱本案)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再審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後,已於同年3月19日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其於同年月27日提出此部分聲請(見本院卷第3頁),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而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案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亦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審閱無誤,足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下稱前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查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勞上易第1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11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卷第155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如欲聲請法院許可交付前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至遲應於前訴訟程序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即114年2月6日前為之。惟聲請人遲至同年3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此部分聲請,已逾6個月期間,其此部分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