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光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特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4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43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