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陳緞
王盡忠
追 加原 告 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韋政
訴訟代理人 王緹縈律師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彭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