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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陳緞   
            王盡忠  
追 加原 告  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韋政  
訴訟代理人  王緹縈律師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彭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