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瓊煥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