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坤興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柏鈞
黃正豐
黃崇道
黃崇亮
黃柏誠
黃正杰
黃正超
黃喜虹
黃陳麗雪
黃郁菁
黃建彰(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銘(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偵(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勲(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耕地租佃補償費事件,茲因附表所示土地即承租耕地屬臺中市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民事判決意旨,自辦市地重劃後租約之處理方式,應優先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規定,無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餘地,兩造就此應再陳述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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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〇〇區〇〇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