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陳建彰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石標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