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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文玲  
訴訟代理人    張泰元  
被  上訴人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