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文玲
訴訟代理人 張泰元
被 上訴人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