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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垂彰  
再審被告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