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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垂彰
再審被告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