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柯黃盛(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柯黃順(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黄燧仁
黄哲明
黄哲崇
黃謙信
黃禮一
王鏡文
王主圭
王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張書欣律師
林孟毅律師
被上訴人 梁耀澤即梁志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曾以住所地彰化縣○○市○○路000號為受送達之處所,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一第91頁)。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遭退回之送達證書為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