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
上 訴人 兼
備 位被 告 陳榮泰 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9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室
視同上訴人 黃美千
○○位○○ 號
被上訴人 吳怡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兼備位被告陳榮泰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