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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池汶哲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明璋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昶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