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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池汶哲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明璋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昶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