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慶璽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文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