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慶璽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文棋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