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