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48號
原 告 鄭守志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