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
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