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益杰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現於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