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秀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