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原 告 暢神影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俊湧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行政審查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7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第9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