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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758號
原      告  林晁永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修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賴修怡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宣判,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