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758號
原 告 林晁永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修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賴修怡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宣判,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