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 樓之0
代 表 人 張瑜珍
訴訟代理人 陳彥澄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薛秉鈞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周聖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