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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    樓之0
代  表  人    張瑜珍 
訴訟代理人    陳彥澄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薛秉鈞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周聖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