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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年度地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謝慧美 


相  對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叔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