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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被      告  姚穎蓁即姚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姚潁蓁即姚淑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姚穎蓁即姚淑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