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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559 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被      告  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