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趙榮貴
羅淑娟
被 告 蔡宗楠即蔡俊能
蔡賴說
蔡俊宏
蔡俊漢
蔡芯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撤回起訴,並提出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