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併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段0號1、2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買賣契約書到院。
三、聲請人應敘明請求5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