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宿紘騫
被 告 添旺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翎
被 告 施雅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添旺機電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