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麗晨企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相 對 人 高鑑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翔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高鑑農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3,200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