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天麗房屋有限公司虎尾圓環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映秋
代 理 人 蔡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