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詹瑞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凱迪、富勝五金有限公司、許勝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其上記載之車主係「陳欣怡(家庭手工藝)」,而非聲請人詹瑞田。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具狀說明請求相對人等連帶賠償系爭車輛損害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