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芮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