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美蕙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