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被 告 劉城褘即裴士華即劉明鳳之繼承人
裴秋菊即劉明鳳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廖秀玲
受 告知人 裴貴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面說明112年10月13日民事訴之聲明更正狀所記載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丑字第3629號之案款(繼承自劉明鳳之遺產)」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