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保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並未記載相對人名字及住居所,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