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萬4,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之抬頭及理由雖均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萬4,240元,但訴之聲明第1項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4,240元等語,是否為誤繕?原告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