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王盈之
被 告 王偉杰 籍設住○○市○里區○里里00鄰○○ 路0號
(臺中○○○○○○○○○,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5,70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