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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訴訟代理 
人          簡俊平 
被      告  莊為騰 

訴訟代理人  張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7月25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瑾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