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江宏立
被 告 劉皓妤即黃皓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11元,及其中新台幣3,672元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