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王婉馨  
被      告  張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80元,及其中新臺幣16,117元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3,520元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