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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李宗益  
            陳錫鎮  





            邱琪茹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詩晴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訴  邱榮德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訟代理人     


被      告  邱暐智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3,99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