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洪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嘉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