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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楨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