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