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鄭正福
張峻海
被 告 林姵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2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3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