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旻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